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3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萧县宏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
法定代表人:李长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朝礼,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魏淑芳,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代理人:魏淑芹,居民,系魏淑芳之姐。
上诉人安徽省萧县宏邦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萧民一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解亚洁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吴昊彧、
代理
审判员张奥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省萧县宏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朝礼,被上诉人魏淑芳的委托代理人魏淑芹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安徽省萧县宏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省萧县宏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萧县宏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双方均按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萧民一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为489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萧县宏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亚洁
审 判 员 欧阳顺
代理
审判员 张 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化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