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王以明。委托代理人魏顺福(特别授权),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泽国,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其星。委托代理人沈昌霞,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以明诉被告四川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明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以明撤回对被告四川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王以明承担。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德庆
审判员 杨小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