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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515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一个月后便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并在什社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但在生育两个孩子后,被告不照管孩子,时常离家出走,还经常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发生矛盾,原、被告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0年10月,被告借口回娘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2年10月9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经法庭劝说,原告又撤回起诉,但至今被告仍然没有出现。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闹矛盾,现原、被告已分居近四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被告未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2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3月15日在原西峰市什社乡政府补办了结婚证。婚后于2003年农历1月15日生育长子李某甲,2006年农历12月25日生育次女李某乙,两个孩子现均随原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二人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0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另查,原告曾于2012年10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于2012年11月20日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从2010年10月至今,双方已分居生活近四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故两个孩子宜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应尊重原告意见,由其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长子李某甲、次女李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某自负。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林虎

审 判 员  魏秉倩

人民陪审员  吴怀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党启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