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8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坊子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延锋,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6日审结。该案(2011)李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后续封被执行人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16号房产一处。除该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对该查封财产应当由首封案件处分,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李执字第602号本次申请执行完毕。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华
审判员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