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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818号

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坊子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坊子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8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坊子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延锋,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6日审结。该案(2011)李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后续封被执行人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16号房产一处。除该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对该查封财产应当由首封案件处分,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李执字第602号本次申请执行完毕。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华

审判员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