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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运盐执二字第498号

陕西华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华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运城路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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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运盐执二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学柏,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运城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照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运盐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运城路桥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一十二万八千三百四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焦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