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运盐执二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学柏,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运城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照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运盐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运城路桥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一十二万八千三百四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焦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