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467号
申请人:范狄庆,教师。
申请人:方照明,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范狄庆与申请人方照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邬贞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范狄庆与申请人方照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范狄庆赔偿申请人方照明医疗费46356.27元中的70%计32449.39元、住院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出院护理费7200元,合计40649.39元,扣除申请人范狄庆已付的33550元,申请人范狄庆尚需支付申请人方照明7099.39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申请人方照明应赔偿申请人范狄庆车辆损失费4000元中的30%,计1200元,申请人范狄庆自愿放弃要求申请人方照明赔偿的权利;
三、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邬贞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