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12-12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2月6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12月2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4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5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58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伟,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被告黄子明,男,汉族,1958年4月6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叶宁珍,女,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住博罗县。
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子明、叶宁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耀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子明、叶宁珍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28日,被告黄子明与原告下属非法人机构博罗县农村信用联社横河社(以下简称横河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横河社贷款8000元给被告黄子明,贷款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2年3月25日,贷款月利率为9.72‰。还款方式是分期还本,按月付息。合同还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向被告黄子明发放贷款,同时双方签订了《广东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作为凭证。贷款发放后,被告黄子明未按期偿还利息,贷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黄子明仍未偿还贷款本息。暂计至2012年9月19日,被告黄子明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1141.79元。被告叶宁珍作为其配偶,出具《配偶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表明其为被告黄子明借款事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黄子明清偿借款本金8000元及支付计至2012年9月19日止的利息1141.79元,并从2012年9月20日起按双方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4.58‰计付利息;2、判令被告叶宁珍对被告黄子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个人借款合同》、《配偶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4、《广东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5、利息清单。被告黄子明、叶宁珍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法定答辩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被告黄子明与原告下属非法人机构横河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横河社贷款8000元给被告黄子明,贷款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2年3月25日,贷款月利率为9.72‰。还款方式是分期还本,按月付息。合同还约定:被告黄子明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贷款人按照国家按规定对逾期贷款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按14.58‰月利率(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向被告黄子明发放贷款,同时双方签订了《广东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作为凭证。贷款发放后,被告黄子明并未按期偿还利息。贷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黄子明仍未偿还贷款本息,暂计至2012年9月19日,被告黄子明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1141.79元。被告叶宁珍作为被告黄子明配偶,出具《配偶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承诺其为被告黄子明借款事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被告黄子明仍欠借款本金8000元,计算至2012年9月19日止的利息为1141.79元未予以清偿,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黄子明欠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元及计至2012年9月19日止的利息1141.79元未予清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黄子明应清偿借款本金8000元及计至2012年9月19日止的利息1141.79元,并请求被告从2012年9月20日起按双方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4.58‰计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宁珍作为被告黄子明配偶,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承诺为被告黄子明借款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叶宁珍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子明、叶宁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子明欠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元及计至2012年9月19日止的利息1141.79元应予清偿(从2012年9月20日起以8000元为本金按双方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4.58‰计付利息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上述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限被告黄子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给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于上述被告黄子明应清偿给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由被告叶宁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缓交25元),由被告黄子明、叶宁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海林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珊附:相关裁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