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岚民保字第343-2号 申请人张波,居民。 被申请人高兴涛,居民。 申请人张波与被申请人高兴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供牟宗友所有的车辆为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申请人张波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牟宗友所有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抵押、变卖、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