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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保字第343-2号

张波与高兴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波;高兴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岚民保字第343-2号 申请人张波,居民。 被申请人高兴涛,居民。 申请人张波与被申请人高兴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供牟宗友所有的车辆为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申请人张波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牟宗友所有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抵押、变卖、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