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2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耐火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张红三,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修和,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1日审结,该案(2011)李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的标的是本金4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到本院人民币410000元且已发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11)李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桂文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