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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1233号

青岛耐火材料厂与山东中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耐火材料厂,山东中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2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耐火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张红三,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修和,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1日审结,该案(2011)李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的标的是本金4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到本院人民币410000元且已发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11)李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桂文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