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2000号
原告:于培龙。
委托代理人:王希平,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徐树全。
被告:任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培龙诉被告徐树全、任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树全名下位于德城区新沪南路联兴小区6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一套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现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培龙、任明明名下银行存款及被告任明明基本工资收入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文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