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田执字第00859号

胡评昌与苏正敏、朱永武其他民事纠纷执行案通知书(6)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田执字第00859号苏正敏、朱永武:你(单位)与胡评昌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田诉保字第000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