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字第1401号原告付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甲承担。
审判员 刘遗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