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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字第1401号

付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字第1401号原告付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甲承担。

审判员  刘遗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