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执加字第2号申请人李志辉。被申请人郭武,系被执行人张瑞清丈夫。被执行人张瑞清。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志辉与被执行人张瑞清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0月7日作出(1999)化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瑞清不履行该调解书的还款义务,申请人李志辉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00)化法执字72号。被申请人郭武与被执行人张瑞清于1985年4月19日登记结婚一直至今仍是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张瑞清于1999年2月1日向申请人李志辉借款78000元是用于家庭的生产经营、生活所需的借款。申请人李志辉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郭武为(2000)化法执字7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瑞清向申请人李志辉借款形成的债务产生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夫妻共同偿还。申请人李志辉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郭武为本院(2000)化法执字7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郭武为化州市人民法院(2000)化法执字7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审 判 长 陈家明
审 判 员 林 萍
人民陪审员 董冬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