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曹某某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给付生活资助费8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曹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一次性交清现金8000元。现被执行人曹某某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喜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