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0000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帮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镇赉县益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帮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镇赉县益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镇民二初字第2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镇民二初字第252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少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