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民一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鄢兴翠,女,194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孟芳(申请人儿媳),女,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鄢兴翠申请被申请人孟芳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申请人孟芳的详细个人基本情况,申请人鄢兴翠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鄢兴翠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鄢兴翠撤回申请。
审判员 张龙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勾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