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陈翠云。被执行人漆玉荣。本院在执行陈翠云与漆玉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漆玉荣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宫福平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
陈翠云与漆玉荣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陈翠云。被执行人漆玉荣。本院在执行陈翠云与漆玉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漆玉荣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宫福平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