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734号
原告:周庆耀,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玉胜,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陶涛,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耀与被告吴玉胜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耀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同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邸冬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