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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一初字第00734号

周庆耀与吴玉胜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周庆耀,吴玉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734号

原告:周庆耀,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玉胜,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陶涛,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耀与被告吴玉胜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耀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同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邸冬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