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刘雪桃,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张建忠,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吴敏,女,25岁,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庞利彬,男,33岁,住太原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天台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桃、张建忠与被告吴敏、庞利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天台县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桃、张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雪桃、张建忠负担。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