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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609号

刘雪桃、张建忠与吴敏、庞利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天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雪桃,张建忠,吴敏,庞利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天台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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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刘雪桃,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张建忠,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吴敏,女,25岁,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庞利彬,男,33岁,住太原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天台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桃、张建忠与被告吴敏、庞利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天台县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桃、张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雪桃、张建忠负担。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