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王霞,女,好。委托代理人张涛,男,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勇,男。
原告王霞诉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霞诉称,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找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已还款10000元,下欠20000元,原告再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1、欠条一张(复印件)。被告赵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勇借原告王霞现金30000元,并于2012年8月20日给原告出具30000元欠条一张。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还款10000元(原告自认),下欠20000元。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赵勇下欠王霞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王霞要求被告赵勇返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因无约定,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勇下欠王霞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赵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予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无已
审判员 董长禄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吕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