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1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边培伟,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勇,济南槐荫振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书华,济南槐荫振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合义,居民。委托代理人查才有,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水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才有,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河东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金桥街433号。法定代表人许庆功,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焰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边培伟、翟合义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法勇
审 判 员 李培军
代理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宏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