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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1227号

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雷芳、厉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芳,厉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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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冉桂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雷芳。被执行人厉珊。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芳、厉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芳、厉珊协助办理解除北京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雷芳、厉珊于2004年7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042249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雷芳、厉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北京恒泰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与雷芳、厉珊于2004年7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042235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雷芳、厉珊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北京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雷芳、厉珊于2004年7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042235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斌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