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叶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长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杨昌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