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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06号

陈鹤龙与李志力、李少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陈鹤龙,李志力,李少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06号

原告:陈鹤龙,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伦、刘倩欣,分别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李志力,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李少贤,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鹤龙诉被告李志力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追加李少贤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以基于自身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劲松

审 判 员  巫洁涛

人民陪审员  郑绮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卓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