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06号
原告:陈鹤龙,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伦、刘倩欣,分别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李志力,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李少贤,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鹤龙诉被告李志力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追加李少贤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以基于自身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劲松
审 判 员 巫洁涛
人民陪审员 郑绮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卓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