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999号原告黄佑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居旺,荔浦县马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粟运良,农民。
原告黄佑生与被告粟运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黄佑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佑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莫田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世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