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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诉保字第00075号

钱素菊与孙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素菊,孙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诉保字第00075号申请人钱素菊,女,198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申请人孙立,男,198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申请人钱素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立驾驶的皖A×××××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立驾驶的皖A×××××号重型自卸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樊丙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