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96号
原告:徐胡龙,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芜湖市中院干部,住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胡雪芬,女,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芜湖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胡龙、原告胡雪芬诉被告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芜湖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韵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