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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96号

徐胡龙、胡雪芬与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芜湖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胡龙,胡雪芬,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芜湖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96号

原告:徐胡龙,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芜湖市中院干部,住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胡雪芬,女,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芜湖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胡龙、原告胡雪芬诉被告芜湖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芜湖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韵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