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职务局长。被执行人佰分佰烫染。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佰分佰烫染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洪侠
审判员 周晓华
审判员 徐德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茜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鸡东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职务局长。被执行人佰分佰烫染。案由:行政征收。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了鸡东县水务局申请执行佰分佰烫染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协商缴费事宜,双方已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鸡东县水务局申请执行鸡水限缴字(2013)第320号行政征收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洪侠
审判员徐德发
审判员周晓华
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