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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362号

袁绪春与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袁绪春,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362号原告袁绪春,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委托代理人尼志平,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悦,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袁文雁。委托代理人毛以昕,女。委托代理人诸燕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绪春与被告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就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事项申请行政复议并经相关部门受理,而该行政复议处理结果将对本案审理事项产生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剑虹

审 判 员  王 纳

人民陪审员  郑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