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88-1492号原告陈广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许满江,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时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傅峰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广义诉被告深圳时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五案合并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义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80元,五案共计4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