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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775号

刘淑华与赵会然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淑华,赵会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75号原告刘淑华,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被告赵会然,女,1948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诉被告赵会然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华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华撤回对被告赵会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淑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少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安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