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75号原告刘淑华,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被告赵会然,女,1948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诉被告赵会然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华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华撤回对被告赵会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淑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少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安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