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3)郴中刑执字第172号郭丰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郭丰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丰兵缴纳罚金款一万五千元,现被执行人郭丰兵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作出的(2010)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郭丰兵附加形罚金一万五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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