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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一终字第1457号

上诉人刘建华、徐吉伟与被上诉人河南郑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建华,徐吉伟,河南郑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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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一终字第14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建华,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吉伟,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清华,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郑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义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红星,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建华、徐吉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郑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建华、徐吉伟及��委托代理人王清华,被上诉人河南郑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红星、毛培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审理中部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建华、徐吉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欧阳梅

审判员  范亚玲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