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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465号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465号

原告:陈某,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姚先然,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男,195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户口信息所载其丈夫姓名为“汪某某”,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高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