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465号
原告:陈某,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姚先然,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男,195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户口信息所载其丈夫姓名为“汪某某”,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高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