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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00017号

王百忍与宝鸡市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百忍,宝鸡市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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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王百忍,男,汉族,证件���码610324196408050019。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11号院就画园3号楼1单元3号。被执行人宝鸡市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上马营跃进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全明。本院在执行王百忍、宝鸡市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53456元。另承担诉讼费1700元,执行费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人赔偿51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此协议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