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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54号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广州市荔湾区永邦百货商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永邦百货商场,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永邦百货商场,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嘉乐,该商场董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严汉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渝、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永邦百货商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永邦百货商场上诉认为,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的部门,基层法院相对于当地地方政府,是一个弱势群体,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案件审理公正性。即便基层法院能排除种种压力,依法公正审理,也难保不引起案件当事人和外界对基层法院是否能公正审理的“怀疑”,因此将本案交由该区基层法院审理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范围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经查,本案的案情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以基层法院管辖该案难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由提出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锦霞

审判员  孙克勇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瑞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