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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45号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章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新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