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章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新淼 更多数据: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章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新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