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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997-2号

张增亮与张兴隆、甘新英、曹桂清、张孝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增亮,张兴隆,甘新英,曹桂清,张孝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997-2号原告张增亮。被告张兴隆。被告甘新英。被告曹桂清。被告张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亮诉被告张兴隆、甘新英、曹桂清、张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孝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增亮撤回对被告张孝东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长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傅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