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郭某,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雪顺,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水喜
审判员 邵希军
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温雷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