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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城民初字第242号

郭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郭某,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雪顺,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水喜

审判员  邵希军

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温雷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