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楼行初字第179号原告阳XX,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办事处枫树岭居委会余家组。原告姚XX,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阳XX之妻。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男,该局局长。2013年12月2日,本院收到阳XX、姚XX的起诉状,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楼计生征字[2012]第121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
本院认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岳楼计生征字[2012]第121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为2012年1月4日,起诉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阳XX、姚XX的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昱
审 判 员 鲁长斌
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青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