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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618号

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官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官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官家庄村民委员会,官保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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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618号原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官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福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升辉,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保友,男,1954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官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官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官家庄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官家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官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潘汝锋

审 判 员  于建平

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欧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