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秦执字第0118号申请执行人范长锋,居民。委托代理人葛如兵。被执行人崔银海,居民。被执行人严步宏,居民。申请执行人范长锋与被执行人崔银海、严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秦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银海、严步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崔银海、严步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秦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正兵执行员 卞仁彪执行员 孙红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