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321号
原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唐山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琴
审 判 员 刘玉秋
代理
审判员 李木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明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