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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1号

02崔德汉与杨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李权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德汉;杨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李权林;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1号原告崔德汉,男,汉族,1942年4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顾东林,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亚董,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系原告儿子。被告杨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红花路**长平商务大厦4012、4018-4032,组织机构代码61880977-6。法定代表人黄泗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权林,男,汉族,1957年4月2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潘英霞,女,汉族,1957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系被告李权林妻子。第三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菜田南路中深花园B座2208、2210-A,组织机构代码70856088-X。法定代表人何仁。委托代理人江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杨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查封了原告的担保人林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金稻田路布心阳光明居X栋XX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40号)。现本案终审判决已生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双方已就生效判决的执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杨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的担保人林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金稻田路布心阳光明居X栋XX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40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李  敏  通

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麟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