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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执字第1745号

李继承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继承,惠州市信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承,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惠州市信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河南岸斑樟湖世贸中心32-B房。法定代表人黄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继承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信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州市信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继承支付2013年4月的工资及提成5706.3元个5月的工资及提成2820.85元、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632.32元,并返还罚款2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信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4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伟光

审判员  黄金咏

审判员  马家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车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