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曲 非 与 被 告 张 连 生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4)前民初字第4117号原告曲非,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丛立华,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连生。委托代理人王喜昌,松原市兴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曲非与被告张连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葛连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非及其委托代理人丛立华、被告张连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喜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非诉称,2013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土方承包合同,原告承揽位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标段的土方填筑和场地平整工程,工程价款按每立方米土方19元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指定的地点进行土方填筑,共填筑土方量18620立方米。后来被告只结算13000立方米,尚欠5620立方米未结算,合计10678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106780元,并按日3‰给付违约金。
被告张连生辩称,原告只填充土方量13000立方米,工程款已经结清,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土方承包合同,原告承包位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标段的土方填筑和场地平整工程,工程价款按每立方米土方19元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指定的地点进行土方填筑。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支付了13000立方米的土方工程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认为被告尚欠5620立方米未结算,合计106780元,要求被告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尚欠5620立方米土方未结算,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2013年4月28日原告本人出具的证明证实实填土方量13000立方米,该土方工程款已结清。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10678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曲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0元,本院减半收取1215元原告承担,剩余1215元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连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