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邰文亮,男,汉族,1930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尚会庆,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通许县邸阁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广东,职务乡长。住所地通许县邸阁乡邸阁村。
原告邰文亮诉被告邸阁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通许县邸阁乡人民政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曾多次组织民工为被告修路,虽然被告每年也都给付一部分修路款,但都是杯水车薪,难解燃眉之急。截止目前,被告仍拖欠原告403789元修路款,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广大民工终日向原告讨要工资。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点下,才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修路款4037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2001年原告曾多次组织民工为被告修路。2006年10月25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修路款476789元。当天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经乡财政核算:邸阁乡政府欠邰文亮(2000-2001)修路款肆拾柒万陆仟柒佰捌拾玖元整(476789.00)。核算人:于光华、张国立、王成永邸阁乡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该欠条加盖有通许县邸阁乡人民政府印章。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欠款,仍下欠403789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通许县邸阁乡政府拖欠原告邰文亮修路款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通许县邸阁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邰文亮修路款403789元。如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7357元,由被告通许县邸阁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永超
审 判 员 潘红军
代理
审判员 刘路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冻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