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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564号

王某甲诉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26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王某甲,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某地。被告屈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事情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  侯永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龚丽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