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黄胜全。
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吴永军。
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亮。申请执行人黄胜全、吴永军与被执行人张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9123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剑平
审判员 张树兵
审判员 朱占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