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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5248号

许鹭伟与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许鹭伟,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5248号原告许鹭伟,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515E室。法定代表人张立。

原告许鹭伟与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许鹭伟于2013年12月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鹭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鹭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鹭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逗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